林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走,不料,一阵大风吹来路边广告牌将他砸伤,为此住院手术治疗月余。林某将该门店房主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林某诉称,2013年12月某天,他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走至某商店门口时,一阵大风将商店卷帘门上方的广告牌吹落,巨大的广告牌将他砸到,并将电动自行车砸坏。林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锁骨骨折、轻微颅脑损伤,为此手术治疗,住院36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林某认为,被告叶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理应对其所有的房屋安全性负责,故林某应对自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叶某辩称,将该房屋已经出租给商店的业主钟某,钟某是该商店的所有人。肇事广告牌是某知名品牌企业为钟某所在的商店推销该品牌商品而免费制作的,归钟某商店使用,该企业及钟某作为受益人,应当为肇事广告牌侵权行为负责,林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林某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