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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终解释权”难成“挡箭牌”

来源:广告设计   时间:2021-09-06 18:43:34

“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当前,不少房地产商在发布广告时,在广告不显眼的位置,都会用小字标注如上内容的提示性用语。那么,这些提示性用语是否会给购房者带来潜在风险?
  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王京涛律师分析指出:商家对自己的广告、宣传确实拥有一定的解释权,但并不拥有所谓“终解释权”,因为拥有终解释权的实质是国家司法机关,而商家只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
  商家提出终解释权归其所有的目的在于:赋予终解释权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开发商的上述声明属于格式条款。为避免有些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合同法同时规定: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③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④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十种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综上,所谓“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少数有不良企图的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提供的一种虚假、模糊的信息,它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若双方发生纠纷,“终解释权”仅能为开发商提供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且开发商无权对条文进行“终裁定”,所以任何有损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更无权利用“终解释权”推卸其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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