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通过报纸广告联系购买二手汽车,未成想,后车没买成,反被骗走了3万余元。该市民一气之下状告广告发布方赔偿损失,但由于其无法证实被骗事实、损失数额,日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据市民方某称,他于2011年10月在一张广告报上看到一则“低价出售二手车”的广告,当时在其中看中了一辆凌志牌轿车,即拨打该广告电话联系,后与卖方约定于2012年1月4日去看车。当日,方某前往双方商定地点看车,方某之妻兰某则在银行等方某电话准备划款。到达约定地点后,方某并没有见到联系人及车辆,待方某到银行找到兰某,得知兰某已接到自方某手机打进的电话,通话人通知兰某汇款,兰某已将3.7万余元汇出。方某顿觉上当,随即报警。经查证实,卖车一方提供给广告发布方的信息均系伪造。由此,方某认为,涉案广告公司对其所刊登的广告未尽审查义务,发布虚假广告,致方某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就此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其公司仅是广告发布单位,且已对广告发布客户的证件进行了基本审核,在发放的报纸中也进行了风险告知。原告仅凭汇款凭证,既不能证明是原告之妻汇款,也不能证明是用于购车汇款。原告如果真被骗,应当由公安机关先处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案件。目前无法确定原告与卖车人是否存在交易行为及履行情况,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告公司在天津发行的一份报纸于2011年12月9日—12月15日刊登了“特价出售九成新小车”的广告,内容为:“特价出售九成新小车,伊兰特九千,马六1.6万,帕萨特1.8万,广本丰田2万,奥迪3.2万等各种小车和越野车,手续齐全。”报纸底部用较小字体写明:“凡使用上述广告信息请认真核实相关证件和手续,签订有效法律合同,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有效法律依据,如发生法律纠纷与本广告公司无关。”另据此案承办民警称,原告所报刑事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尚未结案。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向被告刊登的售车广告中的联系人购车时被骗,该情况未经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侦查、认定,原告所称的被骗事实、损失数额,证据不足,无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受骗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法律链接
结合此案,业内人士介绍说,今年10月25日刚刚修正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其原因主要是被骗事实无法证实,一旦原告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被骗事实,那么便可以依据新消保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