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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盒设计规范

来源:广告设计   时间:2021-09-25 18:43:18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包装盒设计也要有特殊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包装盒设计9条基本规范。相比其他的包装盒设计而言,药品包装盒设计不能随意设计,它需要遵守一定的国家法规。

一、药品包装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药品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二、药品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三、药品的Z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Z小包装。每个Z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四、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并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Z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五、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Z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八、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也可只用数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0110月,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01.102001/102001-10等。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1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九、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本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以上的规范是药品包装盒设计必须要遵守的,这关乎到药品的检测和销售,所以在设计时务必将9条规范融入其中。此外随着新广告法的出台,各广告公司都要多了解一下医药产品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保证设计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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