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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烟草广告打擦边球 法律空白亟待填补

来源:广告设计   时间:2021-10-13 12:36:02

  宁连高速上的烟草广告经本网曝光后引起各方反响,吸烟有害健康众所周知,但为何在广告法限制性规定如此之多的情况下,烟草广告仍能横行无忌呢?笔者以为,除了某些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外,与烟草广告法本身的缺陷和落实中存在执行不力不无关系。
  
   《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例如,《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导致许多变相的烟草广告泛滥。
  
   有关广告管理监督部门监管不力,审批把关不严甚至不作为也纵容了烟草广告的泛滥。就拿“苏烟文化,名扬天下”这则广告来说,执法机关对此的态度是批准的,负责审批的四川省省工商局广告处回应称,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文禁止烟草广告的户外投放。的确,现行烟草广告法对于广告语、广告画面等规定也欠完备。如“苏烟文化,名扬天下”究竟是不是烟草广告,有人认为这是烟草广告,有人认为这只是企业文化的宣传形式,不属于广告。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上要改进,比如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商品不得使用与烟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烟草广告名称相似或相同的商标的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增加关于不得将与烟草公司字号、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案作为公司字号设立公司。此外,《广告法》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应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界定,只要客观上起到了宣传烟草制品作用的广告,都应认定为烟草广告。还要严格规定开放性露天场所的烟草广告设置,在许可发布的烟草广告上,健康警示标语要占到相当的比例。
  
   其次在执法改进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对于现实中出现的新的与烟草广告相关的问题,应该认真分析,对于法律法规暂无规定的问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答复,避免各地对与烟草有关的广告处理因缺乏统一标准而不一致。
  
   烟草广告大行其道彰显出烟草公司的财大气粗,然而烟草这个“钱袋子”早已被证明入不敷出,是一笔全社会共同“负债”的亏本买卖。及时填补烟草广告的法律空隙,防止烟草广告打擦边球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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