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广告牌,招牌发光字,招牌字门头是一座城市、一条街道、一个市场的知名度、美誉度是通过多种因素来提升的,而门头牌匾广告则又是扮靓市容市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近工商部门在对门头牌匾广告专项调查中发现,好多地方,特别是室内小商品市场在门头牌匾广告方面,存在好多不足,其主要表现及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少数广告主发布的门头牌匾广告大小不一,材质低劣,设施破损与环境不协调,有的甚至影响他人居住地的采光、通风以及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
二是少数经营户对店堂门头广告认识上有偏差,如有的虽然已做了多年的生意,但至今未亮出自己的门头牌匾广告。
三是少数经营户对门头牌匾广告的名称选择定位不足。
四是少数经营户对门头牌匾广告的维修更新不及时。
五是极少数经营户的门头牌匾广告存有违法嫌疑。如“家”“大”等广告用语,就涉嫌违反《广告法》中不得“使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的条款;有的则是拉大旗作虎皮的张扬,如某店堂门头上贴的全是“花花公子”“梦特娇”“鳄鱼”等一连串知名度比较大的商标图形;还有的在未注册商标、过期多年未续展的商标名称旁边加上注册标记在门头牌匾上进行宣传。
经调查,门头牌匾广告表现出的问题还不是个别现象,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仅仅是宾馆、酒店、商店及门市本身。由此,我们认为,负责监管广告的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切入。
一是负责门头牌匾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商场、宾馆、市场主办者、广大个体工商户,进行《广告法》、《店堂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商标法》等法规的普法宣传,在他们这些广告主中间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氛围。
二是工商、城管、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者要依据《广告法》、《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商标法》以及集贸市场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市场净化、亮化、优化、美化的要求,制定门头牌匾广告策划、制作、发布的相关规定。并邀请广告专业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