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广告因为有着价格实惠,传播效果好的特点而被广告主所青睐,然而由于目前市面上墙体广告大多是违法广告,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广告加大监管。其实只要遵守广告法规定就可以,那么
广告法对于墙体广告有哪些特别的规定呢?
一、虚假墙体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由于在整治之前大多数的墙体广告都被一些“神医”祖传广告药、莆田系医院占据,由此营造出一种墙体广告就是虚假广告的假象。因此,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自身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本身真实。
二、违禁墙体广告
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广告
广告主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 伪造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假造。制作广告证明文件;涂改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对广告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进行改制,变换其内容,以适合其需要;盗用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广告证明窃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复制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非法复制法律规定不能自行复制的广告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
墙体广告主要触碰过的误区,而对于这些类型的广告国家相关部门一定会严格监管。不过如果广告主发布的不是这类型的墙体广告而且有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那么普通都不会被当做违法广告拆除。